基金会管理制度

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作者:  时间:2022-10-04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运作的规范性,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掌控,确保各项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和《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是指需要报经基金会理事会或主管部门批准或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是指基金会全体理事、监事、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和基金会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工作人员。报告义务人应该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以下重大事项,由本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向理事会报告,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一)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二)理事会换届工作;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增补或罢免理事;

(四)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六)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以下重大事项应由本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向理事会报告。

(一)专项基金的设立;

(二)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三)重大慈善项目;

(四)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

(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六)其他理事会认为重要的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程序

第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基金会秘书长通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秘书处应建立重大事项信息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长应组织相关人员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并及时将需要基金会理事会履行决策程序的事项向学校和理事会汇报,提请理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基金会召开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0日向湖北省民政厅报告。本基金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湖北省教育厅和湖北省民政厅备案。本基金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湖北省民政厅审批后方可实施。本基金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湖北省民政厅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九条 监事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与执行。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前,披露信息应先由监事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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