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参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湖北美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公务接待主要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举办捐赠仪式、开展筹资活动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基金会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于助推湖北美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事业发展、有利于引进社会捐赠、有利于促进校友回馈母校、有利于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 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四条 简化公务接待礼仪,接待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基金会公务活动开展。
第五条 严格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所有接待严格按照“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程序执行。接待前填写《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详见附件1),明确接待对象、接待事由、接待时间及活动安排等信息,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接待。
第六条 公务接待安排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形式。日常伙食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00元。除日常伙食外,确属需要,可安排接待餐一次,接待餐标准上限为每人每餐200元。工作人员简餐为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
第七条 严格控制用餐陪同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接待出行活动确需安排用车的,应合理选择使用车型,并随用餐费用一起报销。
第九条 接待住宿原则上由接待对象自行安排。确因工作需要,需接待单位承担住宿费用的,从基金会慈善项目经费或日常管理经费列支。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480元。
第十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基金会邀请函或活动安排表,接待事前审批单、接待费报销清单(详见附件2)、接待用餐发票及结算票据等。单据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审批流程按照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基金会可在接待活动中赠送接待对象以宣传学校、展示学校文化为主要内容的文创产品,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商业预付卡、贵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5年12月2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