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制度

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待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3-01  浏览:

为规范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待管理,根据《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接待。

第二条 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业务接待范围。

第三条 基金会接待主要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举办捐赠仪式、开展筹资等活动的接待。

第四条 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基金会所有接待严格按照“先审批、后接待”执行。接待前填写《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待审批单》,如实填写来访单位、来访事由、来访名单及活动安排,经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接待。接待活动结束后,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秘书长审批后报销。

第五条 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基金会开展筹资活动等接待,可为来访人员安排工作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宴请一次。工作餐标准:早餐50元/人,中晚餐90元/人;宴请标准:中晚餐200元/人。原则上单笔消费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含)。

第六条 严格控制用餐陪同人数。接待活动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1,确因工作需要、超出此比例的,应在接待审批单中说明理由。

第七条 严格接待清单制度。接待报销凭证包括接待事前审批单、财务票据、接待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基金会可在接待活动中赠送客人纪念品,赠送的纪念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学校、展示学校文化为主要内容,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商业预付卡、贵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等。

第九条 涉及到外出用车,由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派车。用车费用由秘书处核实并报秘书长审批后,进行财务报销。

第十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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