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向学校捐赠,调动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募集社会捐赠资金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湖北省省属本科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9〕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认定的、学校予以资金配比的捐赠收入,指各单位(部门)上一年度通过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募集的、单笔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实际到账货币捐赠资金(含外币)。
第三条 学校可安排配比资金的捐赠收入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捐赠收入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有利于学校的长远发展且不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二)配比资金的项目必须具有真实的捐赠资金来源、数额及用途,具有明确的项目名称。
第四条 对以下捐赠收入不予配比:
(一)由学校财务处或其他部门(单位)转入校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公务资金;
(二)通过校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的来源于中央、地方财政或相关行政部门的捐赠资金。
第二章 捐赠收入配比资金的核定
第五条 学校将捐赠收入配比资金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单笔金额低于100万元的定向捐赠收入,按照捐赠收入的1倍核定下一年度配比资金预算;单笔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定向捐赠收入,按照捐赠收入的0.5倍核定下一年度配比资金预算;外币捐赠收入按照实际到账当期汇率进行折算。预算责任单位为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六条 基金会于每年1月向财务处提交上年度募集的捐赠收入证明材料,包括捐赠协议、捐赠项目、银行凭证和其他合法票证以及上一年度捐赠收入的实际使用情况等。
第七条 财务处会同基金会根据捐赠收入的证明材料,组织评审专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捐赠收入进行审核,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安排捐赠收入配比资金。
第三章 捐赠收入配比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捐赠收入配比资金统筹用于“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用于开展教学与科研活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德智体美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开展学生课外活动、支持在校生创新创业、毕业生就业服务等支出。捐赠收入配比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日常办公经费等。
第九条 基金会作为捐赠收入配比资金专项的责任单位,遵循“统筹管理、专项使用、受益明确、责任清晰、注重绩效”的原则,按照“分年统计、逐项核定”的方式,将配比资金分配给各个定向捐赠接收单位与部门执行预算。
第十条 获得捐赠收入配比资金的单位负责人要全面负责预算的执行,在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内保证配比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捐赠收入配比资金年度结转结余管理,按照湖北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捐赠收入配比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基金会要做好配比资金立项项目的管理工作,各个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会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捐赠收入配比资金涉及项目的新增资产配置、采购以及其他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审计处自行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对捐赠收入配比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捐赠收入配比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暂停安排捐赠收入配比资金外,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伪造募集社会捐赠材料、骗取学校捐赠收入配比资金的;
(二)截留、侵占、挪用学校捐赠收入配比资金的;
(三)违反中央、湖北省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