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制度

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2-10-04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基金会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在湖北省民政厅正式注册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属于慈善组织。基金会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理事会、理事长的权利、义务由基金会《章程》确定。基金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对基金财务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代表全校行使接受社会捐赠(赞助)、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运作资金、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其职责是:

(一)拟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经理事会批准后实行;

(二)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以多种渠道和多种形式筹措学校建设发展资金,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三)审核、办理学校及各单位(部门)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监督协调捐赠协议中各方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维护双方的权益;

(四)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六)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七)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八)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三章 捐赠管理

第六条 基金来源

(一)海内外社团、企事业单位、政府及个人的自愿捐赠;

(二)将基金会的基金存入金融机构获取的利息、购买债券及投资的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基金会资产根据《章程》规定管理和使用,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可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为基金会发展、建设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对个人(单位法人)捐赠达到一定数字金额的,可授予相应称号。

第十条 全部捐赠者名单及捐赠金额(捐赠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由基金会定期在相关宣传媒介发布,并于每年年底列入名册存档。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和运作

第十一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遵循《基金会章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指定用途的捐款由基金会按捐赠单位(捐赠人)意向实施。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要定期向基金会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基金会负责将资金的使用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三条 非限定性捐款由基金会根据学校建设发展需要,提出项目方案,报请理事会通过后实施。凡本基金会资助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为规范管理,不允许任何单位对接受的捐赠款项和物品在经基金会入账和登记前组织分配。若发生此类行为,将追究当事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以结项报告的方式向捐赠者报告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抄报基金会留存。校级基金由基金会负责向捐赠者反馈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对资助项目,基金会应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基金会除提出整改意见外,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可建议基金会理事会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第十七条 资金运作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选择发展前景好的项目进行基金运作,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资金运作必须同时至少有项目负责人(1名)和经办人(1名)两人共同执行其全过程。

第十九条 资金运作必须在理事会通过的资金运作形式和主要投向计划规定内以及风险评估后方可执行,每笔到期的运作资金必须及时将本息全部收回到基金会账户。

第二十条 资金运作后,由分管负责人跟踪其运作全过程,出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报理事会研究处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按照《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的监督和指导。每年向湖北省民政厅、教育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财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解除捐赠协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者等相关各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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