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票据使用行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银行票据包括支票、贷记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包括收据、各种税票等。
第二条 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由专人分工负责。出纳负责银行票据的保管业务,会计负责非银行票据的保管业务。
第三条 票据应存放于保险箱内,有专人妥善保管。财务专用章与银行票据应由会计与出纳分别保管。非银行票据的保管使用两分开原则,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四条 办理有关票据业务必须财务负责人审核,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收取、支付银行票据,收取款项时应开具收据。
第五条 银行票据、收据必须顺号签发,作废时应加盖专用的作废章。作废票据不得缺联少页,已开出的作废票据,由票据开具人员负责收回。
第六条 票据开具时候应该注意名称(全称)、金额大小写规范、项目名称准确,规范单据填写正楷,字迹清晰;单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错误,不得撕毁单据,必须保持单据完整,并加盖作废章。
第七条 出纳收到银行票据时,应认真审核,及时入账,对不合规票据及时向财务负责人反映,由财务负责人确定解决方案。
第八条 已缴纳的非银行票据应由专人及时取回,妥善保管,做到以后有查可依。
第九条 票据管理人员应建立备查登记簿。发生有关票据行为时,应及时登记备查簿。
第十条 财务人员在发现票据遗失、票据出错和票据不实等情况时,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重大事故应向基金会秘书处汇报。
第十一条 票据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编制票据移交明细表,在财务负责人的监督下逐笔确认移交,确认无误后,由监督人和后任财务人员在交接明细表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所有财务人员,如有违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