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制度

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作者:  时间:2022-10-04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扩大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相关业务信息。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信息一经公布,信息公布义务人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以下信息:

(一)基金会基本情况信息。包括基金会章程、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基金会联系方式。包括办公地址、公开联系人、联系方式、门户网站等;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基金会财务信息。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五)基金会开展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六)已完成的捐赠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新闻;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按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登记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或摘要。

第六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概况、负责人情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


第三章 信息发布途径

第七条 建立完善基金会网站,并在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八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同时综合其他传媒途径,包括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出版物等。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基金会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披露工作,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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