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制度

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7-06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完善项目管理体系,规范采购工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慈善项目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支出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条  基金会实施的各类采购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条  基金会负责对所有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禁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第四条  使用慈善捐赠的公益性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适用本办法。使用湖北美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或政府资助,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适用学校相关采购制度。采购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或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执行。

第五条  采购组织形式:

(一)基金会委托学校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

(二)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第六条  采购方式和限额:

(一)采购单价或集中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由基金会委托学校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1.货物类项目10万元;

2.服务类项目10万元;

3.工程类项目50万;

4.单项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

(二)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采购。其中货物类项目、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单价或集中采购2-10万元的,工程总价10-50万元的,还须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采购小组进行询价采购,报销时提供询价依据及采购合同等资料。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七条  基金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非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技术复杂或情况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指标要求的;

2.非项目单位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项目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过程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单位急需的;

3.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采购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货商处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方式。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1.有捐赠人指定意愿的;

2.采购项目将对支持学校事业发展产生重大意义的,对采购项目有原创或特殊技术要求的,由于其专业技术性较强或者项目只适合相关个人、机构进行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3.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采购;

4.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的;

5.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六)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候选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四章 采购工作程序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应由项目实施单位代表、理事会理事或监事成员、秘书处成员、其他有关单位代表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采购决策小组。采购决策小组负责制定采购的重大原则、组织和开展询议价工作、确定成交供应商等方面内容。

第九条  基金会委托学校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时,应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采购需求,由基金会秘书处委托学校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采购工作。


第五章 采购项目合同的执行和验收

第十条  采购项目合同签字生效后,由相关的使用单位对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督促供货商履行合同按时交货,保证供货质量。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加强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有关招投标文件、合同等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第六章 采购纪律

第十条  基金会组织的各类采购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基金会有关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标方或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项目内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严禁收受投标人的钱、物和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投标人或他人以投标人名义举办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二)严禁把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有意拖延招标时间,故意规避招标。

(三)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严禁未经采购招标确定供应商。严禁明招暗定,违规操作。

(四)禁止中标单位将其中标的招标项目转包给他人,或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和竞争方式进行竞标的投标人,一经查实,除取消其投标资格或已中标资格外。

(五)评标专家组成员,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和国家有关招标工作的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进行评标。

(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采购活动形成相关利益关系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均须主动回避相应的采购活动。


第七章 附则

十三条  本办法经年月日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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