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制度

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法人登记证书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2-10-04  浏览:

为加强对“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法人登记证书的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和《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应范围为基金会印章及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管理。

第二条 基金会印章和法人登记证书实行专人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印发的公文公函、捐赠协议、证件、证书、财务报表、银行业务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四条 用印、用证应按流程办理审批手续。用印(用证)人提出申请,填写用印(用证)审批单,经用印(用证)单位负责人审批、基金会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印、用证。

第五条 任何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盗用基金会印章和法人登记证书。如用印(证)不当及造成不良后果,将依照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印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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