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制度

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2-10-04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管理,确保捐赠资金的使用合法、规范、科学、高效,增强基金会工作活力,根据《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基金会捐赠项目支出,是指各项目责任单位为实现捐赠项目的公益宗旨和目标、在开展项目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费用支出。

第三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的支出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符合捐赠协议的约定;

(四)符合湖北美术学院和基金会的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


第二章 捐赠项目支出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奖助学金(含学生勤工助学费用)。包括:校级本科生/研究生奖助学金、院系级本科生/研究生奖助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特殊困难资助基金,以及其它所有针对湖北美术学院在校学生(全国性奖项的奖励对象可以包括外校学生)的专项奖励和资助。

(二)奖教金。包括:校级奖教金、院系级奖教金,以及其它所有针对湖北美术学院在职在岗的教师、研究人员和管理干部(全国性奖项的奖励对象可包括校外专家)的专项奖励。

(三)用于校园环境及基础设施建设或维修改造的相关费用支出。

(四)用于开展教学科研、学科发展、实验室建设、研究中心建设等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购置费、测试加工费、外协经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出版印刷费。

(五)聘请专家咨询评估、评审鉴定等发生的劳务费及聘用管理工作人员的酬金、临时聘用人员产生的劳务费等。

(六)开展校园文化体育活动、创业就业、社团活动、社会实践、定制校园文创宣传用品等各类活动的费用支出。

(七)举办和参加各类会议所产生的有关费用。

(八)用于开展符合项目用途的各类公益活动产生的办公用品、差旅费、接待费、宣传费、印刷费、通讯费、服务费、培训费等。

第五条 校级捐赠项目的项目责任单位为湖北美术学院各相关职能部门,院系级捐赠项目的项目责任单位为湖北美术学院相应院系。

第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在开展奖助学金、奖教金等奖励和资助活动时,要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评审机制,严格按照评定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奖助学金、奖教金的支出均由湖北美术学院财务处统一转卡结算,不得直接发放现金,相关人员需按照国家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捐赠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应厉行勤俭节约,凭票据实报销。


第三章 捐赠项目支出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的支出实行严格的审批审核手续。财会人员审核报销、办理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十条 捐赠项目的支出由项目责任单位、基金会秘书处按项目预算方案提出申请,按《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有关审批权限审批执行。因基金会人员变动等特殊情况,基金会理事长可书面授权相关人员,负责相应支出审批。

第十一条 捐赠项目支出流程:

(一)项目责任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支出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报销材料需按照学校和基金会相关要求整理。

(二)项目负责人审核报销材料,并签字。

(三)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责任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四)基金会根据审批权限审批签字。

(五)基金会会计人员审核票据和相关材料。

(六)基金会出纳人员支付相应报销款项。

第十二条 报销票据要求

(一)票据单位名称应为“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420000MJH244929K)。

(二)报销时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报。

第十三条 奖助学金、奖教金类项目的支出,单次发放金额5万元及以上或发放人数10人以上,由基金会审批后转至学校财务代为发放。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涉及物资设备(含低值易耗品)和服务采购的,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采购单价或集中采购不超过2万元的,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实施,据实报销;

(二)采购单价或集中采购2-10万元的,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询议价并实施,报销时提供询议价依据及供货合同;

(三)采购单价或集中采购超过10万元的,由基金会委托学校招标采购部门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等公开采购。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涉及工程建设(含装饰、装修、维修)的,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工程总价不超过10万元的,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实施,据实报销;

(二)工程总价10-50万元的,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询价并实施,报销时提供询价依据、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报告和审计报告;

(三)工程总价超过50万元的,由基金会委托学校招标采购部门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建设。

第十六条 捐赠项目所涉及的物资设备和服务类、工程类采购按照捐赠方意愿和项目实施方案执行,不纳入学校国相关年度采购计划及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或购置的物资设备等,参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受赠资产登记入库。捐赠者对捐赠资产有使用指向的,应按照捐赠协议调拨使用。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工程类(含装饰、装修、维修)的项目,应及时向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备。


第四章 捐赠项目支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捐赠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基金会章程、捐赠协议中约定的捐赠方意愿等对捐赠项目进行管理和执行,确保捐赠项目的各项支出公平、公开、公正、合法、合规、及时、高效。

第十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根据捐赠协议、捐赠项目立项表、捐赠项目实施方案和捐赠项目支出报告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抽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湖北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2020年7月6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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